欢迎访问合肥工业大学教务处!

全文搜索

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合工大政发〔2014〕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主实习是指由学生或教师联系实习单位,学生以个人或小组为单元,自主到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小学期实习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 自主实习与集中组织的实习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自主实习的组织形式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主性,有利于学生以雇员的身份深入生产和管理的第一线从事实际工作,有利于缓解企事业单位因接受过多学生实习而造成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实习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学校鼓励学生选择自主实习。

第三条 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过程,强化学生校外自主实习的管理,做好外出实习前的安全教育以及加强实习过程中的监控与指导,保证实习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自主实习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自主实习单位需与申请学生所学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具备开展专业实习的条件,且可以指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 学生本人将本管理办法、《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及自主实习具体要求等材料送拟实习单位,由该单位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填写“实习单位信息”、“实习单位接收意见”两栏目相关信息,并签章,同时附上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以便于学院安排实习内容。

第六条 《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经校内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学副院长在审批前,应对接收实习单位相关信息予以核实确认。

第七条 实习时间由系主任负责审核,须按照教学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八条 所有手续需在实习开始前办理完毕。不得事后补办。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九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教学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教学秘书、专业教师和辅导员等组成的自主实习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自主实习的全程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 按照学生自主实习布点情况,指定自主实习的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对毕业实践环节较熟悉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学生自主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督促校内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随时了解和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帮助学生处理实习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督促辅导员,认真贯彻校院两级学生管理方面的,校内指导教师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与安排。

第十四条 组织做好实习动员、安全教育、实习考核、实习总结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五条 在实习大纲的教学目的、要求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情况,提出实习要求,制定实习内容。

第十六条 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认真组织学生学习自主实习有关文件、政策,布置实习安排,讲解实习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 应采取多种方式定期与学生联系沟通,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并认真记录。

第十八条 如有需要,可前往学生实习单位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九条 做好实习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五章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十条 在实习前了解学生实习内容、要求,以及学生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按照学校实习相关要求,对所负责的自主实习学生进行指导、督促与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实习期间业务指导、在岗情况,遵守自主实习有关规定情况,实习周记、实习报告撰写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实习后对学生实习作出客观评价并给出参考成绩。


第六章 实习学生职责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习,安全生产。不从事与实习工作无关,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有事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必须与学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周应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实习有关情况,实习结束后应按时回校接受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周完成一份实习周记,实习结束撰写一篇实习报告,并请实习单位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自主实习期间若确需变动实习单位或提前结束实习,必须事先经实习单位和学院的书面同意,否则按实习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自主实习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前,不得擅自离校,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章 自主实习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自主实习的考核工作,各专业可根据自主实习实际情况,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实习指导教师、系部(教研室)主任等成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具体成员由学院专业系部(教研室)讨论决定并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应结合专业特点,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考核成绩要结合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以及考核表现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实习单位鉴定为不及格者;

2.实习周记、实习报告过于简单,或有应付或弄虚作假行为者;

3.实习期间无故不在实习单位坚守实习岗位者;

4.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5.弄虚作假欺骗学校,谎报实习单位,未进行实习者。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和学校发展,提高毕业实习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具备条件的学院可以允许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带领或者安排所带学生进行自主毕业实习,剩余学生再由学院统一组织实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资料应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存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

2014年4月29日